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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人讨要钱包捅死小偷 民警律师称防卫过当


2008年03月12日 09:42 来源:西安腾讯网 评论()条 编辑:

讨要钱包捅死小偷 乾县小伙从受害者变嫌疑人

本报咸阳讯 (记者 于忠虎) 乾县小伙张炎向小偷讨要钱包时,被小偷用刀捅伤,激愤中的张炎夺下刀将其捅死。本报昨日报道此事后,在广大读者和网民中引起不小的反响,纷纷发表了自己对此事的看法。

 

咸阳市民杨先生看过报道后,打来电话说:“我对张炎从受害者变成嫌疑犯十分不解。小偷拿着刀行窃,显然是有备而来,在失主讨要钱包时,不但不给还用刀伤人,实在可恨。张炎用刀捅死小偷,应该属于正当防卫。”

 

西安腾讯网对此消息的评论就有近500条。记者注意到,还有北京等国内其他城市的网民也加入到了讨论的行列中来。许多网民认为张炎的行为应是正当防卫,其中一位网民说:“张炎被偷、被捅在前,他的生命当时也在受到威胁,难道要他乖乖地被捅死才叫理性?”有网民对此说法表示支持:“受害人受伤在先,他是为了自保,不然死的就是他!他要是放弃钱包小偷会更猖獗,维护社会正义防卫无罪!”大多数网民则是对小偷的行为表示了强烈愤慨,有人发出呼吁道:“强烈倡议全社会有正义的人们联合起来,一致消灭盗贼!”

 

渭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接受采访时说,他们对张炎的现状表示惋惜,但当时的情况是,刘某在用刀捅了张炎后,刀被夺走,徒手逃跑,这时其不法侵害已结束。张炎持刀追出至少百米后,将刘某连捅4刀致死,此行为就是故意伤害,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
 

咸阳咸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挺律师认为,本案中张炎在追上刘某后,连捅4刀致其死亡,显然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,应属防卫过当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0条第2款规定: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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